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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报审能否注明批复时限

2000-02-2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 李海霞 赵建国) 日前,北京市政协委员王志佑针对业已启动的行政报审制度改革方案,希望增加一条具体的规定,即行政报审能否注明批复时限。

他的具体建议是:下级行政单位向上一级的送审报告应注明批复的具体时限。上级收阅后,如无特殊理由,即应在此期限内批复。如果在此期限内上级未做批复,下级送报审者则可认为是上级默许,即可按报告中的内容执行。如果上级机关有正当理由不可能在此期限内批复,则应在期限结束前告知下级单位,并同时说明批复的大致时间。

王志佑认为,行政报审制度改革已经启动,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加强行政报审程序的时效。这样一来,既体现了领导就是服务的精神,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,不致延误良机,影响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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